借貸和典當如何區分
發布時間:18-01-19 點擊數:
最近集寧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某典當公司訴屈某的合同糾紛案件,被告屈某從原告某典當公司借款30萬元,屈某只給典當公司出具了借條,典當公司沒有給屈某出具當票;屈某也沒有給典當公司提供當物。根據查明的事實我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構成了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而不是典當法律關系。
在實務中如何區分借貸和典當,筆者認為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區別:
一、看主體資格
典當行是一種特殊行業,審批管理手續非常嚴格。成立典當公司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典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否則不得辦理典當貸款業務,除民間借貸為一般主體外,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是各類銀行。
二、權利性質不同
典當中的借款行為與擔保行為并存,借款必須提供有效的當物,有當物才能借款,故典當權的形成是以優質擔保物的成立為前提。借款中的質押或抵押只是為主債權提供的擔保,因此具有從屬性。
三、費利內容不同
典當不僅可以依標準收取相關利息,還可以按規定的幅度收取典當綜合費用,但借款合同中質押權人或抵押權人僅能依國家規定的利率標準在一定幅度內收取利息,甚至有些民間借貸是無償的。
四、法律效果不同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擔保物處置方式不同,我國擔保法規定借貸關系中的擔保物權人對擔保物只享有通過訴訟或仲裁執行時的優先受償權,也可以放棄行使擔保權利。但在典當關系中,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典當行可將當物按絕當處置。
因此在認定典當合同的效力上應把握:
一是凡構成要件符合典當法律關系之特征的,不論合同名稱如何,均應認定為典當關系,并依相關法律規范進行處理。
二是名為典當實為借款,則應認定為借貸法律關系。